说明:承诺函签署同意后,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身份进入!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二四六天天彩246cn香港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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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
日期:2008-01-11 浏览量:302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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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
(第1 号)》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
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关
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
13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
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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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
指引(第1 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
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
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不合格账户的分类
1、《通知》规定的不合格A 股账户包括身份不对应、
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
户等类型。如果同一不合格A股账户同时分属两个或两个以
上不合格账户类型,则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归属的类型:身份
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其他。
2、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 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
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
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也包括一个资金账
户对应多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
身份虚假的不合格A 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
份证件号虽然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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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一致,但A股账户实际控制人并非该账
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持有人,包括机构以个
人或其他机构名义、个人以他人或机构名义开立的A股账户。
代理关系不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投资者委托他人
代为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或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存取款等业
务,但缺少有效授权委托书的A股账户。
资料不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其掌握
的投资者资料可以确认投资者资金账户与A股账户为投资者
本人使用,但是存在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
证缺失等不规范情形的A股账户。关键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关键凭证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其他不合格A股账户指上述四种不合格A股账户以外的
不符合合格账户条件的A 股账户。
二、不合格账户的规范
1、对于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 股账户,如果其中存在
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的A 股账户,投资者可以保留,其余A
股账户,如无余额应直接注销,如有余额,应采取措施,督
促投资者清空证券余额后予以注销。
对于因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录入错误导致资
金账户与关联的A股账户资料不完全一致,但经身份确认证
券公司能认定资金账户与关联的A 股账户确属同一投资者
的,按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规定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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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身份虚假的不合格A 股账户,如无余额应直接
注销,如有余额,应采取措施,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余额后
予以注销。
3、对于代理关系不规范的不合格A 股账户,证券公司
应督促投资者补齐授权委托书;不能补齐授权委托书的,证
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解除代理关系。对于这类账户中,以代
理为名,实质上属于违规使用他人账户的,应按身份虚假的
不合格A 股账户处理。
4、对于资料不规范的不合格A 股账户,证券公司应督
促投资者补齐资料,确保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
金账户信息、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A 股账户
信息、以及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留存的纸面档案资料中的关
键信息一致。
5、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中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因填写、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注册资
料不规范的A股账户,应当按照本公司《关于证券账户注册
资料填写错误变更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账户注册资料的
修改。
对于其中因原始凭证缺失等原因,原开户代理机构(或
承继单位)不能出具确认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确认书的,
按以下流程办理:由投资者提出变更注册账户资料的申请,
该账户现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从投资者档案资料、资金来
源、委托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账户归属关系明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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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由证券公司出具确属账户注册
资料填写错误的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经办营业部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如仅需修改姓名、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之一的,由证券公司直接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办理,
确认书由证券公司存档备查;如需同时修改姓名和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两项内容的,证券公司需将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寄送
本公司办理。
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开立的A股账
户,以及因过去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造成证券
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账户资料与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
资料不完全一致,投资者申请更改A 股账户注册资料的,各
证券公司参照上述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变更流程
办理。
6、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开立的A
股账户,如没有其他违规情况,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
7、对于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造成登
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资料与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账
户资料以及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名称不完全一致的
情况,经证券公司核实情况属实,且没有其他不合格情形的,
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如果现有技术系统可以对生僻字进
行处理,应进行变更,仍不能处理的,应在客户档案资料中
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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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投资者开立A 股账户后,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
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具有《证券法》规定的开立A股账
户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对该类账户作限制买入证券处理,要
求投资者尽快清空证券并注销A股账户。
9、对于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的无对应资金
账户的A 股账户,如果没有其他不合格情形的,不作为不合
格账户处理。
10、对于对应的A股账户已注销、撤销指定或转托管到
其他证券公司,而没有办理注销资金账户手续等原因产生的
纯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自行清理。
11、在深圳市场如果发生在一家证券公司属不合格A 股
账户、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属合格A股账户情形的,各证券公
司仅需根据自身管理的投资者账户情况进行不合格账户的
甄别、报送、规范工作,无需考虑投资者账户在其他证券公
司是否为合格账户。
2008 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本公司会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未按期规范的剩余不合格A股账户,在
该公司名下所有席位上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如果该
账户在其他证券公司处确属合格账户,仍可正常使用。
12、从2008 年8 月1 日起,不合格A 股账户持有人确
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应按《通知》要求取得原证券
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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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到本公司办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审
核同意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登记结算系统中止交易、
另库存放的限制手续,投资者无需再到本公司办理账户规范
手续。本公司审核后解除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的限制措施
并及时反馈申报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解除限制
措施的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并
及时予以规范。
(1)因证券公司过错造成投资者资料不规范的,证券
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造成投资者资料不规范的情况说明(格
式见附件2)。
(2)投资者不合格A 股账户仅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
售股份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格式见附件2)。
(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13、2008年5 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
请撤销不合格账户另库存放处理,以及2008 年8月1 日起,
投资者到本公司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按本公司上海、深
圳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14、各证券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客户管理,
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客户档案
资料,确保委托交易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联系方式
等各项重要基础资料齐备,并妥善保管,不得违法泄露客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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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格账户的注销
1、对于各证券公司认定的不合格A股账户,注销时该A
股账户须无证券余额,但无需考虑资金账户中是否有资金余
额;注销不合格资金账户时,投资者关联的证券账户应当既
没有证券余额,而且该资金账户中也没有资金余额。
2、对于各证券公司认定的不合格A 股账户,证券公司
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投资者本人注销,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
者不配合的,证券公司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3、注销A 股账户应当按要求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完成。
四、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纠正措施
1、2008 年4 月30 日前,由于证券公司疏忽等原因将合
格账户误作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由证券公司在其柜
面系统解除限制措施。
2、2008 年5 月第一个交易日起,由于证券公司疏忽等
原因将合格A股账户误作不合格账户报送本公司并被采取另
库存放、中止交易措施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核查属实后,向
本公司申请恢复该账户的交易功能,并出具将合格账户误作
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3),注明联系
方式,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营业部公章后传真至本公
司,并同时向该证券公司总部报告。本公司审核后解除该账
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的限制措施,当日恢复交易并及时反馈申
报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解除限制措施的
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
3、证券公司由于疏忽等原因发生将合格A 股账户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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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账户注销,证券公司核查属实的,为投资者新开立一
个A 股账户,开户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4、深市A 股账户在一家证券公司属于不合格账户被注
销,而影响账户持有人在另一家正常使用,证券公司核查属
实并向本公司申请,免费为投资者新开立一个A股账户。
五、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
1、各证券公司2007 年10月31日前向本公司报送的不
合格A 股账户数据只做全市场不合格A 股账户统计排查之
用,本公司不对上述不合格A股账户直接采取限制措施。部
分证券公司未能在2007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全部不合格账
户数据报送工作的,应当全面核查并在2007 年11 月30 日
前向本公司申请补报。
2、2008 年4月30 日前,各证券公司需按本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相关工作
的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另行报送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
理的剩余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数据,2008 年5 月第
一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对各公司最后报送的剩余未按期规范
的不合格A股账户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措施。
3、2008 年4 月30 日前,提前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
公司,在将不合格A 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及证监局并
在其柜面系统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后,对这些账户继
续规范时,应将账户规范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确保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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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对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
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的准确性。沪市数据报送格式见
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
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附件一“未规范不合格账户合规报
送”(其中字段“LB”用于申报不合格类型,即01:身份不
对应、02:身份虚假、03:代理关系不规范、04:资料不规
范、05:其他);深市数据按照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
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
“已注销和已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账户数据格式”报送(数据
接口见该指引附件2,①、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
4、对于各证券公司已向本公司报送作另库存放的休眠A
股账户,如属不合格A股账户的,无需按不合格账户再次向
本公司报送,但在投资者申请激活时必须先予以规范,只有
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才允许办理激活手续。
5、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证券账户,如果属
于不合格A股账户的,在解除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限制措施
之后,再按要求进行规范。但这类不合格A股账户数据仍应
于2007年11 月30 日以前向本公司报送。
上述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证券账户如果在2008
年4 月30 日仍未解除限制,不纳入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
的剩余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范围。
六、其他
11
1、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
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
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以及
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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